超级猩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概述
1.1 本超级猩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以下简称 “本章程”)项下的预付卡(定义见下文)是由深圳市超级猩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级猩猩”)发行的,可在超级猩猩官方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超级猩猩小程序”)用于购买超级猩猩课程服务(定义见下文)的预付凭证。为规范预付卡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涉及的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发卡企业”指深圳市超级猩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售卡企业”指经发卡企业授权或指定的承担预付卡销售相关业务的企业。
“购卡人”指符合本章程之规定购买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或“持券人”指预付卡的实际持有人。
“超级猩猩课程”指发卡企业提供的健身课程服务,包括线上/线下团体课程、训练营、私教课、剧幕课及发卡企业后续不时提供的其他健身课程及课程组合服务。
“超级猩猩门店”指发卡企业在超级猩猩小程序上不时公布的和/或通过预付卡本身(卡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可受理预付卡的指定超级猩猩门店。
1.3 当购买或使用预付卡时,购卡人和持卡人已知悉并认可本章程的内容,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约束。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章程之规定。
第二章 预付卡名称及种类
2.1 超级猩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具体有以下各种券卡:
(1) 猩意卡:持卡人可凭猩意卡在超级猩猩门店和/或线上通过超级猩猩小程序兑付指定的超级猩猩课程。猩意卡的受理范围及可兑付的超级猩猩课程以发卡企业在超级猩猩小程序上公布的和/或猩意卡本身(卡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为准。
(2) 随心练:持卡人可凭随心练在超级猩猩门店和/或线上通过超级猩猩小程序兑付指定的超级猩猩课程。随心练的受理范围及可兑付的超级猩猩课程以发卡企业在超级猩猩小程序上公布的和/或随心练本身(卡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为准。
(3) 超猩礼品卡:持卡人可凭超猩礼品卡在超级猩猩门店和/或线上通过超级猩猩小程序兑付指定的超级猩猩课程。超猩礼品卡的受理范围及可兑付的超级猩猩课程以发卡企业在超级猩猩小程序上公布的和/或超猩礼品卡本身(卡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为准。
(4) 超猩优惠券:持券人可凭超猩优惠券在超级猩猩门店和/或线上通过超级猩猩小程序兑付指定的超级猩猩课程。超猩优惠券的受理范围及可兑付的超级猩猩课程以发卡企业在超级猩猩小程序上公布的和/或超猩优惠券本身(券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注明的为准。
(5) 其他由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券。
上述预付卡、券均可以实体卡和/或虚拟卡两种载体呈现,该等预付卡、券在本章程中合称为“预付卡”。
2.2 超级猩猩发行的预付卡种类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不予挂失。记名预付卡可挂失但不得转让,挂失及补办可凭购卡时预留的有效证件致电发卡企业客服电话(400-900-9166)。为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卡企业可要求办理人递交预付卡权属证明及挂失补办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卡凭证、法院判决、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挂失及补办时起原卡失效。因不记名预付卡遗失所引发的损失及记名卡挂失前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3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面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面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2.4 超级猩猩发行的预付卡不用于兑换或提取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内资金不产生利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进行转账或转移。
2.5 发卡企业有权对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预付卡本身(例如卡面、超级猩猩小程序用户界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向购卡人/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章 购买、充值与发票
3.1 预付卡仅通过发卡企业(包括其官方微信小程序)、售卡企业销售,除前述销售渠道之外,超级猩猩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网站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销售预付卡。购卡人不得在前述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购买预付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卡人自行承担。
3.2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应当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出示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有权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购卡人应当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3.3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3.4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3.5 若购卡人要求,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应与购卡人签署预付卡购买合同。
3.6 购买人在购买预付卡后可通过超级猩猩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upermonkey-Fitness)申请开具预付卡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将按照购卡人在购买预付卡实付金额开具,购买预付卡时附赠的优惠券、兑换券或赠品等均不计入开票金额。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具发票。
第四章 使用规则及有效期
4.1 持卡人可凭预付卡在超级猩猩小程序预约超级猩猩课程,交易价格及适用范围以超级猩猩小程序及超级猩猩门店公示的价格及信息为准。
4.2 预付卡购买后需激活或兑换到账才能使用,具体以预付卡卡面标识、购卡合同或以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知的方式)告知的截止日期为准。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预付卡。逾期尚有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可提供延期服务,每张卡每次可延期1个月,延长次数及手续费用以发卡企业当时已公布并生效的政策为准。
4.3 预付卡交易以联网的方式自动进行实时支付和结算;交易完成时,交易对应金额将即时从预付卡账户中扣除。
4.4 如发卡企业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交易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发卡企业有权更正预付卡内余额。如对该等更正有异议,持卡人可致电发卡企业客服电话(400-900-9166)。发卡企业将对持卡人的异议进行调查,更正差错(如有)并及时告知持卡人处理结果。如不存在差错,发卡企业将对持卡人作出相应解释。
4.5 如持卡人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持卡人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致电发卡企业客服电话(400-900-9166);经发卡企业证实确有差错的,发卡企业应更正预付卡内的余额,除此之外,发卡企业不对持卡人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4.6 持卡人可在发卡企业超级猩猩小程序中查询预付卡资金余额,发卡企业应向持卡人就预付卡使用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并处理持卡人的投诉。
4.7 购卡人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购卡人对所持的预付卡相关交易/消费有疑问的,有权在预付卡有效期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要求。
4.8 购卡人和持卡人不应将预付卡以任何形式转售于任何第三方,也不应将预付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第五章 退卡与换卡
5.1 预付卡购买成功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本章程的约定申请退卡:
(1) 退卡人必须是预付卡的购买人,退卡人应在发卡企业指定的渠道办理退卡申请,发卡企业将在收到退卡人申请后的5~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2) 发卡企业核实符合退卡条件的退卡申请后,退款将原路退回至购卡人原支付渠道;
(3)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将留存退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5.2 如因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原因导致预付卡无法交易或使用而购卡人需换卡的,经发卡企业核实确为其所发预付卡且尚有余额,持卡人可在发卡企业指定的渠道办理换卡。上述情形下,发卡企业可要求持卡人出示本章程第3.2款规定的身份证件。
5.3 对于通过电子券码兑换实现到账的卡券,如购卡人未收到电子券码或电子券码存在有效性瑕疵(如错码、无效码等),经发卡企业核实确存在问题后,持卡人可在发卡企业指定的渠道办理换卡。
5.4 自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将预付卡交付给购卡人之时起(如为虚拟类预付卡,发卡企业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购卡人即视为交付),预付卡的丢失、毁损等一切相关风险转移于购卡人。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污损、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发卡企业不提供更换或退卡服务。
5.5 若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向购卡人/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30日内根据届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公示。若发卡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发卡企业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告知购卡人/持卡人。
第六章 附则
6.1 购卡人和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有权拒绝交易、暂停或终止对购卡人或持卡人的服务,购卡人或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1)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购卡人或持卡人进行实名认证、留存相关材料,购卡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的;
(2) 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或使用预付卡;
(3) 通过发卡企业、售卡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渠道购买预付卡;
(4) 在购买或使用预付卡时存在欺诈行为;
(5) 使用预付卡进行投机性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特价折扣商品再倒卖给他人、恶意退款刷取积分等;
(6) 违反本章程规定购买或使用预付卡;
(7)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进行非法交易;
(8) 使用伪造、变造、残缺不全的预付卡;
(9) 其他损害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或其他购卡人/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6.2 因下述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对持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发卡企业应当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1)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运营或结算系统障碍或维护;或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2) 电力、电信或银行的系统、设备或网站发生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导致停电、或数据传输不稳定、失败或中断;
(3) 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恐怖袭击、暴动、游行示威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能正常营业,或造成其运营或结算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行;
(4) 购卡人/持卡人操作不当;
(5) 其他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或超级猩猩门店无法控制或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形。
6.3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制订,发卡企业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自身情况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发卡企业对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超级猩猩门店、发卡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发卡企业指定的其他渠道进行公示。本章程经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若购卡人/持卡人在本章程修订后继续购买或使用预付卡的,视为其已充分阅读、理解和接受修改后的章程,并同意受修改后的章程约束。
6.4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通过在超级猩猩门店、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官方网站或发卡企业指定的其他渠道以公示方式提供开展预付卡业务相关的资料,包括本章程、购卡合同、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6.5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规定开展预付卡相关业务,切实保障购卡人/持卡人权益,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及资金管理流程。
6.6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若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与购卡人、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6.7 因本章程引起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之日起15日内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8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适时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如适用)。
6.9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